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职案(国家拆迁补偿款)
1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深圳市医院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赵发祥、薛剑明等人非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整备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部门,对于被骗取的拆迁补偿款未积极追缴,存在行政不作为。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1月18日立案审查,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最终查明薛剑明、赵发祥勾结当地负责征收拆迁事务的工作人员,通过报批使涉案私宅纳入拆迁范围,并通过套用叶运青、黄自康“一户一栋”指标、签订虚假《合作建房协议书》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元。
2检察建议
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坪山新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职责,限期追缴被骗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3行政机关履职情况
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坪山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由新区政法办公室牵头,从综合办公室、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坑梓办事处及公安分局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被骗国有资产的追缴任务。多部门协助配合,积极行动,采取系列措施全力开展被骗取的拆迁补偿款追缴工作,历时不足三个月,本案被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已全部追缴完毕。
4办案指引
管辖
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线索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案受损害的是国家的国有资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立案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深圳市医院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赵发祥、薛剑明等人非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龙岗区政府坪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作为土地整备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部门,对于被骗取的拆迁补偿款未积极追缴,存在行政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32条的规定,决定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
1.本案调查的重点
违法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涉案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但未依法履行,至检察建议发出时尚未能追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2.诉前文书写作的关键问题
列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存在的违法事实、造成的损害后果、坪山管委会怠于履职的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建议内容要简单明了,注明办理期限并要求书面回复。
5办案效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坪山新区管委会派出专门人员前来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经检察机关再次强调并提出具体要求,坪山新区管委会迅速反应,在龙岗区检察院、龙岗区法院、坪山检察院筹备组、坪山法院筹备组的指导支持下,对该区被骗拆迁补偿款事项进行了再梳理、再部署。第一,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追缴计划及时限,并对追缴资产金额认定提供了补充材料。第二,联合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等手段对在逃人员薛剑明进行抓捕,在两个月内将其抓捕归案。第三,对国有资产监管长效机制进行了制度上的完善,梳理完善征地拆迁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审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第四,主动对涉案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发现赵发祥等人还通过签订其他虚假房屋转让协议非法获取补偿款人民币57.62万元,该案已由坪山新区纪工委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
6依据指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区域的房/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上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到、运行规制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前,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