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南区吴圩镇某某村委会A坡1、2、3、8、12队。
被申请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尚汉,主任。
江南区吴圩镇某某村委会A坡1、2、3、8、12队(以下简称“A坡1、2、3、8、12队”)不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土地的行为,于年11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A坡1、2、3、8、12队请求:确认经开区管委会强占土地行为违法。
A坡1、2、3、8、12队称:一、广西明阳工业园又称明阳开发有限公司,其与3万吨黄金选矿厂声称征收我五个生产队多亩土地是为工业大道北段建设和3万吨金厂扩建的需要,是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工业大道是明阳工业区企业,而金厂是私人企业,是商业性质盈利的企业,这两个企业并非公共利益的范畴,不能征用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界定的公共利益6条标准,两个企业都不是6条标准界定的范围内,因此这两个企业无权征收我A坡五个队多亩的耕地。这两个企业对我五个队征地是违宪、违法的行为,因此上述两个批文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应该撤销。二、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宣称和我A坡长梁某1、坡干梁某2和梁某3签订了征地协议书,但是这个协议书是违法的协议书。第一,上述三人并非是我五个生产队的成员,更不是五个队的法人代表(队长);其二,上述三人并非是我某某村委会领导干部的序列,没有行政补贴的序列,坡长及坡干是因我A坡人口众多,村民选举做管理全坡拜神、祭祀事件的领头人,他们无权干涉生产队的事务。但各个村民小组长(队长)才是法律赋予管理土地的法人代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物权法第三十九条都有明文规定,上述管理坡上祭祀、拜神的领头人是无权代替我五个生产队签订征地协议书的,所以这个征地协议是违法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投资公司用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达到征地程序合法化,是一种形式主义,是用来骗取资源局征地的批准,公司骗取的征地批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严重的是投资公司是用金钱收买我A坡长及坡干签字的,坡干梁某2当庭广众公开说过,工业园(投资公司)给我十条大猪的钱,我怎么不签?这充分说明投资公司用金钱收买坡干签订征地协议,用这个形式主义的征地协议来欺骗资源局征地的批准。请上级追究投资公司骗取征地批准的法律责任。三、由于投资公司有了自然资源局征地批文,而且这批文是预征批文,不是正式批准征地文件,他们把两份批文当作圣旨,肆意对我A坡五个生产队实行两次强抢。第一次是年5月16日动用多名武警;第二次对于补偿不公停止施工后,又在年10月30日动用多人保护施工。这两次强抢我五个队村民没有和他们正面冲突,他们认为我们无理,他们持着两个批文疯狂对我们迫害,他们知法犯法是恶势力在作怪。他们强抢多亩土地我们全然没有确认过,更没有丈量过,就我第八生产队被强征土地的农户有25户人,只有两户是签字的。按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土地的出让、出租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投资公司用金钱骗取三个管理祭祀、拜神事务的人来代替三分之二村民欺骗征地批准,是何等荒唐的事件。四、由于投资公司是用欺骗手段取得征地批准,这个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因此我A坡五个生产队被征地农户从未见过这两个批准文件,更无法向上级提出行政复议。直至强征后,年9月3日才由经开区征地办公室转告我们两个批准文件和征地协议书,我们才知道有这样的文件。两个批准征地批文签署日期,一个是年11月15日,另一个是年,征地协议书签署日期是年,他们征地早应该在年开始征地了,然而事隔了四、五年后的年5月16日才开始进行征地,这是违背中央法规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一文中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明阳投资公司为何持着失效征地批文,且事隔了四、五年还动用武警强征我A坡村民的土地?岂不是胆敢抗拒资源部制定法规了吗?而且年强征不肯用南宁市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规定来给予补偿,还是按年10号文旧的规定标准来给予补偿,真是欺人太甚了。更甚的是投资公司在年就说,早己把征地补偿款汇到你某某村委会。他们就是玩弄这样欺骗行为来糊弄我村民、愚弄我村民,至今我们被征地农户尚未领到一份补偿款。既然年钱己转到村委为何事隔四、五年才征地。投资公司用失效了的两个征地批文招摇撞骗,我A坡五个生产队实是不服。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撤销两个失效批文,还我A坡亩土地。
经开区管委会称:一、征地办征地和补偿安置行为程序合法。因项目业主广西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明阳工业大道北段和年产3万吨新型黄金选矿材料生产项目的用地需要,年11月25日和年11月11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下发了《关于明阳工业区工业大道北段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南国土征预〔〕号,以下简称号预公告)和《关于年产3万吨新型黄金选矿材料生产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南国土征预〔〕号,以下简称号预公告),征用A坡1、2、3、8、12队所在的A坡的集体土地,并委托我委下设的征地办进行征收工作。征地办根据委托,依法完成了征收土地公告、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包括以项目业主广西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义直接与村集体签订的协议,由征地办予以确认)、支付了征地补偿款等一系列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南宁市江南区年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号,以下简称号批复),涉案的土地已转变为建设用地。因此,征地办受托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合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我委不具备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负责行使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的土地具有管理和监督及征地工作实施管理的法定职责。征收A坡1、2、3、8、12队所在的A坡的集体土地,是我委所属的征地办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而行使征收涉案土地的行政行为,征地办受委托而履行职责。因此,我委不具备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三、A坡1、2、3、8、12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征地办从年开始至年4月止,就在A坡1、2、3、8、12队所在的坡进行宣传、动员、张贴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发放补偿款等土地征收工作,A坡1、2、3、8、12队对涉案土地被征收是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即A坡1、2、3、8、12队最迟于年4月已经知道土地被征收了,但年11月7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早已超过规定的60日时限。综上所述,我委所属的征地办受托征收A坡1、2、3、8、12队所在的村集体土地合法有效,没有强占A坡1、2、3、8、12队所在的村集体土地,A坡1、2、3、8、12队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委主体资格不符。其提出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因项目用地需要,需征收包括A坡1、2、3、8、12队所有的集体土地,年11月25日和年11月11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布了号、号预公告,并委托经开区管委会下设的征地办进行征收工作。至年间,项目业主广西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A坡签订了3份《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开区管委会征地办与A坡签订了7份《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同意征收A坡1、2、3、8、12队所有的集体土地共计.亩。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号批复,同意将涉案土地1.公顷(25.亩)转变为建设用地。A坡1、2、3、8、12队认为经开区管委会依据征地预公告即开始征收土地与坡长梁某1等人签订征地协议,以及经开区管委会强占土地等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涉案.亩集体土地已由经开区管委会交付项目业主广西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
以上事实,有号、号预公告、《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证》、某某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号)批复同意的南宁市征地程序,土地征收机关在确定征地范围并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即可与拟被征地集体进行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不必等到征地批复后才能签订协议。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在号、号预公告发布后,与拟被征地集体协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强占涉案土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版)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等规定,结合某某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等证据材料,A坡不是法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并非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涉案土地的真正所有权人为村民小组。梁某1等人并非涉案小组的队长,且未经多数村民的授权同意,因此无权代表涉案生产队签订协议。经开区管委会与坡长梁某1等人签订征地协议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但因部分村民同意征地并已领取补偿款,本机关保留征地协议效力。经开区管委会主张涉案土地系A坡集体所有,坡长梁某1等人经授权作为代表与其签订征地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南宁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等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使用被征收地。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号批复仅同意征收某某村集体土地1.公顷(25.亩),但经开区管委会实际交付使用A坡1、2、3、8、12队集体土地.亩,超过了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征收的面积。经开区管委会超出自治区政府批复面积使用A坡1、2、3、8、12队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涉案土地行为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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