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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年5月23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巴马瑶族自治县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 某峥、巴马创联科技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严某鸿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年10月至年1月, 某峥利用其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饮食服务公司(简称:饮食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该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伙同严某鸿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54万元; 某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严某鸿挪用饮食公司的基建专户资金.5万元用于投资田阳县某航运公司职工安置楼项目,进行营利性活动,至今仍未能归还款项。
案发后, 某峥委托其亲属向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退赃款33万元,严某鸿委托其亲属退赃款7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 某峥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严某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 某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严某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某峥、严某鸿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 某峥、严某鸿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某峥、严某鸿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 某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严某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 某峥、严某鸿已退缴违法所得共计40万元返还饮食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 某峥违法所得21万元、被告人严某鸿违法所得.5万元,返还饮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