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属重要的民生项目,搬迁社区选址于某村集体林场内。某镇移民安置管委会(以下称甲方)负责该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将位于某村某地属于陆某、凌某(以下称乙方)合伙经营的2幢鸡舍拆除。
年2月10日,甲方找到乙方协商此事,希望乙方能从大局考虑,支持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但乙方称他们已与某村的李某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年12月19日才结束,若现在拆除鸡舍,与李某的协议将无法继续履行,自己将遭受经济损失。甲方多次找乙方协商,但乙方一直不肯让步,坚持要求补偿6万元才同意拆除鸡舍。双方在补偿数额方面一直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期间,乙方还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严重影响项目施工的正常进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关系群众利益,若该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项目总体规划,更会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某镇政府及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就该案组织调解,但一直未能调解成功。年4月16日,甲方向田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当天,征得乙方同意调解后,某镇调委会立即展开调查。首先到镇综治办和某村调委会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对纠纷来龙去脉有了初步的认识;其次,从纠纷中找出争议关键点,即补偿金额多少;最后,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听取他们各自的想法和意见,为组织调解做充分准备。
4月21日,调解员通知乙方到镇调委会协商。乙方的态度仍和以前一样,坚持要求补偿6万元,理由是养鸡利润较高,一旦拆除鸡舍会导致其现在利益和预期利益受损,必须要有这个数的补偿。调解员通过与乙方的正面交谈和侧面了解,得知乙方两人都是本村的创业骨干,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拟拆除的2幢鸡舍也是农村创业的示范点之一。调解员据此作出判断,只要以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突破口进行说服教育,辅以适当的补偿金额,乙方是有很大可能作出让步的。
4月28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拆除鸡舍的补偿金数额。甲方认为,近一年来鸡舍的养殖量和输出量比往年减少很多,其产生的利润并没有乙方说的那么高,甲方愿意补偿金额2万元。乙方认为,虽然养殖量有所下降,但是每年的收益不差,一定要补偿6万元才合理。
针对双方互不相让的态度,调解员从客观实际和情理两方面对乙方进行劝解和说服,分析了乙方在纠纷中作出不同选择可能会导致的利与弊,说明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调解员向乙方出示了近几年养金的输出和利润,指出乙方索赔费用过高,不符合实际和常理,建议乙方再三考虑,提出合理诉求。经过2个多小时耐心说服,乙方终于作出让步,同意接受2万元的赔偿数额,并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表示同意。至此,双方达成共识。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财产及全部建筑设施等经济损失共计贰万元(¥.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收到上述补偿款之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及借口向甲方或其他部门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
3.乙方在收到上述补偿款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及工程建设。
协议签订后当日甲方即付清补偿款,双方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征地补偿类纠纷,一方面涉及个体今后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则涉及政府民生项目的长远发展,很难说谁重要谁不重要,因“利益”之争而互不退让,使此类纠纷的处理颇显棘手。本案调解最终能够达成协议,除了以平等、公平、公正为准则依法调解外,其成功之处还在于善于抓住调查所掌握的细节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如所长根据对“乙方两人都是本村的创业骨干,在群众中有着较高的威信”“拟拆除的2幢鸡舍也是作为农村创业的示范点之一”这些细节的分析,进而“以从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说服教育为突破口”进行调解,且辅以适当的补偿,最终乙方作出了让步,达成了补偿协议。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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