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运用裁执分离机制执结土地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利益,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甚至耕地,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持续增多,此类案件涉及请求强制执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或者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等,若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将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和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执法权威。如何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裁执分离”机制提供有益经验。

申请人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广西田阳长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非诉行政执行案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陆丽芬罗鑫

基本案情

年4月,广西田阳长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阳长晟水泥公司)擅自占用位于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头塘村平高屯.13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水泥制品厂建设。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认为该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年6月10日,田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田阳长晟水泥公司,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年6月17日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7月5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义务,故田阳区自然资源局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长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焦点

1.该案是否符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该案由谁负责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百色市田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1.田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阳自然资罚字〔〕79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诉讼等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义务,田阳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4号)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号)第三条“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由田阳区人民政府支持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综上,对田阳区自然资源局请求依法强制拆除田阳长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自然资源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物“执行难”“移交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本案涉及非法建筑占地拆除,自然资源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存在自行执行法律依据不足、强制执行能力不够等现实困难,很大程度会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田阳区人民法院运用“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即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通过“裁执分离”不仅可以有效监督与制约同一行政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而且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能有力地调动各方力量,更加高效迅捷的执行到位,斩断非法占地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投机心理,发挥法治的社会规范引用,取得最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百色中院

来源丨田阳法院

编辑丨谷林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运用“裁执分离”机制执结土地违法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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