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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3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年第4号)规定:“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年1月1日起”。因执行时间调整,在广西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年度车船税的以下五种类型的车辆,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申请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元/辆·年,应退税额为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部分纳税人在7月1日之前缴税时未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请以下符合追溯享受减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于年10月31日前及时联系我局,并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件、退款账户信息以便办理相关退税手续。联系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田阳县税务局
年9月30日
热爱田阳生活每一天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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